365平台365平台365平台12月8日,深圳市发改委官网正式对外发布《深圳市总部经济集聚区布局规划》(以下简称《深圳总部规划》)。
深圳梦注意到,《深圳总部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集聚度高、特色突出、布局合理的总部经济集聚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更趋完善,总部功能更为多元,深圳总部经济在全国大中城市保持领先地位。到2030年,全面建成高端产业汇集、创新要素活跃、人才资源丰富的总部经济集聚区,总部要素集聚能力、运筹能力、辐射能力实现跃升,深圳成为全球一流的总部经济集聚地。
据《深圳总部规划》:深圳总部经济集聚区共40个,总规划面积约94.08平方公里。按行业分,高科技企业类6个、先进制造业类7个、未来产业类2个、现代服务业类5个、金融业类4个、商贸类3个、数字经济类4个、创意与工程设计类4个、现代物流类3个、海洋经济及滨海文旅类2个;按所在辖区分,福田区6个、罗湖区4个、盐田区1个、南山区(含前海合作区的2个)8个、宝安区(含前海合作区的2个)5个、南山区和宝安区共建1个(位于前海合作区)、龙岗区4个、龙华区3个、坪山区2个、光明区3个、大鹏新区1个、深汕特别合作区2个。
与此同时,12月8日,《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提出要培育壮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集群,大力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总部经济,进一步提升经济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力,促进深圳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全市总部企业数量稳步增加、总部功能更为多元,新增总部企业100家以上,千亿级总部企业达10家,百亿级总部企业突破100家(深圳梦初步梳理:千亿级、百亿级企业,预计超2万亿规模)。
《意见》对总部企业进行了重新定义,指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战略定位,经济发展贡献大、战略决策能力强、资源调动范围广,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总部职能的总机构,且需要同时满足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独立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及银行分支机构和专营机构、电信运营企业分支机构。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系统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以及对广东、深圳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 “一个尊重、五个统筹”的城市发展要求,以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要方向,以城市综合体和特色楼宇为主要载体,以引进和培育高能级总部企业为主要抓手,着力优化存量、扩大增量、提升质量,高标准建设一批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经济集聚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深圳加快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基本建成集聚度高、特色突出、布局合理的总部经济集聚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更趋完善,总部功能更为多元,深圳总部经济在全国大中城市保持领先地位。到2030年,全面建成高端产业汇集、创新要素活跃、人才资源丰富的总部经济集聚区,总部要素集聚能力、运筹能力、辐射能力实现跃升,深圳成为全球一流的总部经济集聚地。
1.全市统筹。坚持全市发展“一盘棋”理念,综合考虑各区域经济密度、产业结构、用地属性、资源承载力等条件,按照空间规模大小适度、集中连片的原则,划定总部经济集聚区范围,承接总部经济发展。
2.全域发展。发挥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优势,在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和前海合作区布局若干总部经济集聚区并动态更新优化,用足用好空间资源,进一步增强高端要素集聚能力,加速总部企业落户,推动总部经济集聚发展。
3.各有侧重。结合“20+8”产业集群和现代服务业布局,建设高科技企业类、先进制造业类、未来产业类、现代服务业类、金融业类、商贸类、数字经济类、创意与工程设计类、现代物流类、海洋经济及滨海文旅类等总部经济集聚区。充分调动市、区两级积极性,引导同类总部企业适度集聚,推动形成错位互补、协同发展的总部经济发展格局。
4.设置门槛。优化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和总部项目遴选条件,突出行业贡献、能级提升、发展潜力、流量内涵等,设置分类认定标准,服务各类总部经济集聚区产业导入。
总部经济集聚区共40个,总规划面积约94.08平方公里。按行业分,高科技企业类6个、先进制造业类7个、未来产业类2个、现代服务业类5个、金融业类4个、商贸类3个、数字经济类4个、创意与工程设计类4个、现代物流类3个、海洋经济及滨海文旅类2个;按所在辖区分,福田区6个、罗湖区4个、盐田区1个、南山区(含前海合作区的2个)8个、宝安区(含前海合作区的2个)5个、南山区和宝安区共建1个(位于前海合作区)、龙岗区4个、龙华区3个、坪山区2个、光明区3个、大鹏新区1个、深汕特别合作区2个。
序号 类别 集聚区名称 所在区域 1 高科技企业类 科技园高科技企业总部经济集聚区 南山区 2 西丽高铁新城新一代信息技术总部经济集聚区 南山区 3 深超总高科技企业总部经济集聚区 南山区 4 国际大学城总部经济集聚区 龙岗区 5 东部高科技企业总部经济集聚区 坪山区 6 光明湖生命科技总部经济集聚区 光明区 7 先进制造业类 深中通道门户区先进制造与低空经济总部经济集聚区 宝安区(前海合作区) 8 安托山数字能源总部经济集聚区 福田区 9 环立新湖先进制造研发总部经济集聚区 宝安区 10 国际低碳城总部经济集聚区 龙岗区 11 光明凤凰城国际研发及先进制造总部经济集聚区 光明区 12 深汕中心区新能源汽车总部经济集聚区 深汕特别合作区 13 深汕湾机器人小镇总部经济集聚区 深汕特别合作区 14 未来产业类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未来产业总部经济集聚区 福田区 15 西丽湖国际科教城未来产业总部经济集聚区 南山区 16 现代服务业类 前海湾现代服务业总部经济集聚区 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 17 太子湾国际商务总部经济集聚区 南山区(前海合作区) 18 九围国际总部经济集聚区 宝安区 19 坪山中心区高技术服务业总部经济集聚区 坪山区 20 光明中心区科学与科技服务业总部经济集聚区 光明区 21 金融业类 前海国际金融总部经济集聚区 南山区(前海合作区) 22 福田中心区金融总部经济集聚区 福田区 23 香蜜湖新金融中心总部经济集聚区 福田区 24 罗湖金融总部经济集聚区 罗湖区 25 商贸类 华强北消费电子总部经济集聚区 福田区 26 红岭北现代商贸总部经济集聚区 罗湖区 27 后海国际贸易及风投创投总部经济集聚区 南山区 28 数字经济类 梅林-彩田数字科技总部经济集聚区 福田区 29 清水河数字经济总部经济集聚区 罗湖区 30 坂田数字经济总部经济集聚区 龙岗区 31 北站数字经济总部经济集聚区 龙华区 32 创意与工程设计类 水贝时尚设计总部经济集聚区 罗湖区 33 华侨城文化创意总部经济集聚区 南山区 34 大浪现代时尚总部经济集聚区 龙华区 35 中部国际工程设计总部经济集聚区 龙华区 36 现代物流类 盐田国际航运总部经济集聚区 盐田区 37 机场东临空经济总部经济集聚区 宝安区 38 平湖南国际物流总部经济集聚区 龙岗区 39 海洋经济及滨海文旅类 会展海洋新城总部经济集聚区 宝安区(前海合作区) 40 新大-坝光滨海文旅与生命健康总部经济集聚区 大鹏新区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总部经济集聚区建设,研究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和重要问题。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议定的各项任务。各区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前海管理局负责研究制定总部经济集聚区发展规划,开展集聚区内企业招引、用地出让、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对总部经济集聚区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模式,成熟一个、推进一个,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壮大。
(二)加强政策保障。制定针对性强的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根据行业发展特点,设定体现行业发展质量的特色指标。优化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在总部企业落户扎根、能级提升、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全方位支持,引导高端总部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企业联建总部大楼,推动土地空间集约节约利用。
(三)加强招引培育。加强总部企业招引力度,聚焦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两张招商引资清单,大力引进境内外知名企业在深设立总部。鼓励现有总部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整合资源做大规模。加强总部企业梯队培育,建立总部企业培育库,推动具有发展潜力的各行业重点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成长为总部企业。
(四)加强企业服务。将总部企业纳入市领导挂点服务范围,设立总部企业服务专员,为总部企业在投资落地、开办经营、工程项目审批等环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积极帮助企业找市场,搭建线上线下优势产品展销平台,拓宽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整合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强化在金融信贷、人才落户、住房安居、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
(五)加强考核监督。建立健全总部经济集聚区发展考核评估机制,实行长效化、动态化、连续性考核管理,明确各项重点任务关键时间节点,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积极协调解决总部经济集聚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365体育(中国)官方游戏,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促进深圳市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总部企业集群,大力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总部经济,进一步提升经济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力,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突出高端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方向,坚持重点培育、做优存量和大力引进、扩大增量相结合,构建灵活精准的总部经济政策体系,建设一批具有全球吸引力和辨识度的总部经济集聚区,为加快打造更具全球影响力的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重要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市总部经济政策支持和服务管理体系更加完善,总部企业数量稳步增加、总部功能更为多元,新增总部企业100家以上,千亿级总部企业达10家,百亿级总部企业突破100家。到2030年,总部高端要素集聚能力、运筹能力、辐射能力显著跃升,成为全球一流的总部集聚地。
本意见所指的总部企业指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战略定位,经济发展贡献大、战略决策能力强、资源调动范围广,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总部职能的独立法人企业、合伙企业,及银行分支机构和专营机构、电信运营企业分支机构。具体可根据以下标准申请认定。
1.入选《财富》杂志最新公布的世界500强榜单,或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500强榜单,或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最新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2.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最新公布的中国制造业500强、服务业500强榜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3.入选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最新公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竞争力百强榜单的企业,或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综合实力指数百强榜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
4.入选清科研究中心最新公布的中国早期投资机构30强、中国创业投资机构100强、私募股权投资机构100强榜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5.入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新公布的综合评价百强会计师事务所榜单的企业,或入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最新公布的综合评价百强资产评估机构榜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000万元。
1.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上一年度平均市值不低于20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2.入选权威第三方独立机构最新公布的“独角兽”名单的企业,上一年度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1)涉及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
(2)其他制造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1)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
(2)电信运营企业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8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亿元。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机构或商业银行专营机构,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亿元。
(2)银行市级分行,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本外币存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合计不低于1500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0亿元。
(3)证券、基金机构,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1亿元。
(4)其他金融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1)批发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2)零售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
(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广告、人力资源服务等其他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2)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2000万元。
(4)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
6.其他企业,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
(四)以一事一议方式通过签订协议认定。满足基本条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科技引领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签订总部经济发展合作协议后予以认定。
(一)落户奖励。对本政策实施后新注册、迁入企业,设立后五个年度内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在认定当年给予200万元奖励,次年达到总部企业复核条件的,给予300万元奖励。以一事一议方式通过签订协议认定的总部企业,其落户奖励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二)贡献奖励。连续2年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且连续2年在本市形成综合经济贡献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该奖励。对涉及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总部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综合经济贡献增量的5‰给予奖励;其他企业按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综合经济贡献增量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2000万元。综合经济贡献由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工资薪酬、企业利润、研发投入四项指标加总计算。
(三)租房补助。对在本市无自有生产经营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本市租用自用生产经营用房(不包括创新型产业用房),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50%每年给予最高150万元补助,累计不超过5个年度。
(四)购房补助。对在本市无自有研发办公用地和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按市场价格首次购置自用研发办公用房给予补助。购置房屋位于市政府规划的总部经济集聚区内的,按购房金额的10%给予最高2500万元补助;位于本市其他区域的,按购房金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享受补助的购房行为须发生在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后,且该房产10年以内不得出售;提前出售的,全额退回购房补助。
(五)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自用总部大厦,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地价优惠。总部大厦以自用为主,同时允许一部分进行租售,其中租售部分须包含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优惠商业办公用房,主要为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企业提供落户优惠服务,具体政策措施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用地支持与购房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六)人才奖励。总部企业管理人员及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本市人才奖励,具体政策措施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一)建立企业挂点服务机制。对认定的总部企业颁发“深圳市总部企业”证书,由市领导挂点,设立“一对一”服务专员,加强定期走访和对接服务,积极主动协调总部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二)设立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对总部企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容缺受理、弹性流程、特事特办、急事先办,确保项目早落地、早建设、早投产。在各办税服务厅设立绿色通道办税窗口,实现总部企业税务前台业务快速受理、全市通办,在政务服务中心为总部企业提供全流程、全事项帮办代办服务。
(三)加大出入境便利支持。总部企业享受申办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便利政策,办理港澳商务签注不设人数上限、免核验企业纳税数额,核验社保缴交时长由六个月缩短为一个月,总部高管紧急商务需求可凭总部企业派遣函免核验社保,享受加急办理,经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总部企业的外籍科研技术骨干和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才,经市政府推荐,可按规定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四)加强公共服务配套保障。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配偶和子女、专业人才及配偶和子女落户提供便利。市住房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障性住房需求予以重点保障,区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总部经济集聚区内及其周边集中配置保障性住房,重点用于解决总部企业人才需求。
(五)支持总部企业开拓市场。建设深圳工业新产品、时尚消费品展销平台,打造总部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场景。鼓励总部企业在本市举办影响力强、带动效应显著的行业峰会、专业论坛、大型展会和新品发布会,市、区政府部门在场地租赁、媒体宣传、业务指导等方面给予支持,并按照会展业发展相关扶持政策给予补助。
(六)高水平打造总部经济集聚区。加快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后海、前海湾、会展海洋新城等10大类40个总部经济集聚区建设,进一步完善集聚区配套设施,构建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经济发展空间格局。鼓励楼宇运营主体加大总部企业招引力度,提供优质配套服务,打造一批集聚效应明显、效益贡献突出的总部楼宇。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审议有关总部企业支持政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成立区总部企业认定小组。
(二)做好认定申报。以一事一议方式通过签订协议申请认定的企业,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予以受理并拟定合作协议,经市发展改革委复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其他申请认定的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或行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负责受理,并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核定。
(三)定期核查评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总部企业年度复核和动态调整,连续两年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调整出总部企业名录。对签订合作协议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协议期满后按照对应的榜单、市值或估值、行业经济贡献等认定标准进行资格复核。总部企业受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导致连续两年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形成复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定。
(四)加强资金监管。总部企业有关奖补政策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公示,原则上与市级同类型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一定配套奖励。总部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补、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不宜资助的,停止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一)总部企业营业收入、形成地方财力、综合经济贡献以申报企业(含分支机构)及其能够并入财务报表且实际控制的本市企业(含分支机构)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先进制造、数字经济、金融、商贸物流、现代服务等总部企业的类型划分,以上年度形成地方财力占比最高的行业类别为准,行业类别划分参考国家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除股权变更、新增设立、注销登记等情形外,纳入统计核算口径的机构范围不得变更,下属公司提出独立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除外。
(二)形成地方财力是指企业在本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入地方分成部分,留抵退税额中计入地方分成部分不予扣除。
(三)本政策所称“以上”“不低于”“最高”“不超过”“以内”均包含本数。
(四)本政策实施前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其未兑现完的落户奖励继续按照原政策执行,其他奖励均按本政策执行。市政府对总部企业相关政策另有补充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政策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