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便利信宜竹编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办理,明晰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信宜实际,特制定《信宜竹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本《指引》适用的对象为信宜竹编出口企业(以下简称竹编出口企业),贸易方式包括一般贸易和跨境电商。
一般贸易: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行单边进口或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是目前最常见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跨境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新办竹编出口企业在出口业务发生前应在电子税务局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前,开具出口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进行审核,如企业申报数据在审核过程中未发现疑点,则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核准后,出具收入退还书至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国库办理退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出口退(免)税。如发现无法排除的疑点,则启动调查评估流程,出口退(免)税暂缓,待疑点排除后,方可进行办理。
1.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新办竹编出口企业在发生出口业务前先在电子税务局上传《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完成备案后即可进行无纸化申报。〔详细操作流程见附件1:电子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操作流程〕
2.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前开具出口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在电子税务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税率为0%,备注栏注明:出口报关单号、启运港、目的国、合同号、交易金额、中国人民银行当月第一个工作日汇率。〔详细操作流程见附件1:电子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操作流程〕
3.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竹编出口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在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后于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抵退税申报,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详细操作流程见附件1:电子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操作流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第一项:“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税务部门需要完成受理、审核、调查评估(有疑点的情况下)、复审、核准等环节。
1.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六条第二项〕
2.在受理环节,竹编出口企业进行免抵退税业务申报以后,税务机关核对出口企业报送的电子数据是否信息齐全、有效,核对无误的,向企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将申报资料传递至审核环节;核对有误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需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原因。
3.在审核和复审环节,税务机关对竹编出口企业申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如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疑点(包括系统内扫描疑点和案头分析疑点),则进入核准环节;如存在疑点通过案头分析无法排除,则启动调查评估工作,在该核查期间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暂缓。调查评估过程中,税务人员会采取实地核查、税务约谈、出口税收函调、出口退(免)税评估、抽查和其他日常检查、核查出口货物备案单证和收汇凭证等形式进行调查,竹编出口企业需要提供账簿等资料配合调查。
4.在核准环节,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退(免)税额进行核准,开具收入退还书至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国库。
退库环节:在税务机关核准发放后,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将退税信息传递至中国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国库办理退库。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竹编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如: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
〔详见附件2:办理出口退(免)税审核资料提醒单(内含一般贸易和跨境电商两个工作簿)〕
从企业完善日常管理、实现长远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建议企业留存以下资料备查:
竹编出口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农业生产者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由收购方开具的发票,收购方凭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进项抵扣。有关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发起“数电票”票种核定申请,税务机关受理后,系统智能赋予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二)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365在线平台、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六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二)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四)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五)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六)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第六十六条)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365在线平台,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一)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四项〕
(二)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第五项〕
(三)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
(四)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四目〕
(五)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第二目〕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二项〕
(七)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
(八)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本通知生效后发生2次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的次日起,其出口的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纳税人如果已被停止出口退税权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起始时间为停止出口退税权期满后的次日。〔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第一条第二项〕
(九)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节第二百零四条)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
上述政策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政策文件”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查询。以下为网页截图和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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